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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科学监管:决策理论分析及政策启示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4:19    作者:林平    点击:[]
  反垄断科学监管已纳入中国国家治理“顶层设计”范围,是我国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根本要求。 林平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4期的论文《论反垄断科学监管:决策理论分析及政策启示》 基于Easterbrook(1984)“误差—成本”理论,应用不确定情形下的决策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了我国反垄断科学监管的真实涵义,据此探索我国当前反垄断监管的科学途径。


  首先,论述了反垄断监管可能发生第一类误差(“假阳性”)和第二类误差(“假阴性”)的一般性原因,即竞争行为的两面性和经济科学的“有限性”,重点阐述了监管误差带来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社会成本概念。强调反垄断监管误差往往具有不完备可观测性:市场活动参与者、执法和司法机构以及学术界,未必能够准确了解和观察到执法误差的发生;监管误差对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会带来长期、持续的损害。认为鉴于反垄断竞争评估面临不完备信息约束这一事实,反垄断科学监管应以追求监管误差社会成本极小化为政策目标。

  其次,使用决策理论最优化模型描述Easterbrook “误差—成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指出Easterbrook 基于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提炼出来的核心假设,即市场机制本身能够较好的抵消第二类监管误差的社会成本这一假设,不能直接适用于在中国。这意味着,从整体讲,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监管不应事先差别对待两类误差社会成本。基于此,推导出误差成本极小化监管力度的最优权衡条件,并依此进一步得到其与相关重要参数之间的变化关系,且将此应用于新生业态、创新行业、金融服务反垄断等现实“热点”问题,得到如下政策启示:新业态的反垄断最优监管力度要低于传统行业的最优监管力度;市场进入障碍高的行业中的反垄断最优监管力度相对要高,对创新型行业,则必须更加注意防范第一类和第二类监管误差;相反,对市场进入相对活跃的行业,反垄断最优监管力度相对较低。据此提出了一个基于实际市场进入观测信息的简单的“拇指规则”:若相关市场中在近期(如2—3年)内有活跃和成功的新竞争者进入市场,那么,该市场中的反垄断监管应该更加“包容审慎”。这一简单易行的监管方法是建立在科学的决策理论分析之上的。针对我国近期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导向,将经济学中有关竞争和系统性风险的理论与“误差—成本”极小化分析结合起来,为我国强化金融领域反垄断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上述各项结果对我国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价值。

  最后,针对中国自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央—地方授权式反垄断监管体系,构建了一个反垄断“地区型分散监管”博弈模型,首次引入反垄断监管误差的“跨区域社会成本”概念,即给定地方区域反垄断监管发生误差时导致的其临近市场中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社会福利损失。当一个地方反垄断监管出现“错杀”时,其关联区域市场中资源配置效率也会下降;类似地,当一个地方监管出现“漏杀”时,相关反竞争行为给其他关联区域市场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也得不到纠正。博弈理论分析表明,当地区监管力度增加导致其跨区域误差社会成本上升(下降)时,分地区监管模式会导致社会整体意义上的过度监管(监管不足)。这一理论结果的政策启示是,国家中央执法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分散监管模式下各级监管机构科学监管内在决策逻辑的规律和局限性,更加科学地平衡地方执法机构本地信息优势与局部监管“整体次优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理论分析对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市场进程中如何科学利用分散式执法模式,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机制,树立反垄断监管全国“一盘棋”,具有有用的政策启示:即应当加强国家层次的反垄断监管(“中央事权”),如将目前各省和直辖市的地方执法机构整合为多个“中央反垄断区域监管处”。从长远讲,我国反垄断科学监管体制的完善,应当回归和依赖国家层面的科学执法,而不宜走过度依赖分散执法的路径。

  本文建议,目前正在全国人大进行的反垄断法修改工作,应当纠正延续近13年的福利标准模糊这一制度缺陷。为了减少执法误差,反垄断修法应当明确阐明判定“排除、限制竞争”的福利标准是单纯的消费者福利标准,抑或是也兼顾生产者剩余的社会总福利标准。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执法和司法部门一直未有明确阐述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福利标准,学术界相关研究也甚为少见。由于消费者福利标准严于社会总福利标准,福利标准在反垄断个案中的应用直接影响对涉案企业行为的判定结果,因此,福利标准的模糊性必然导致系统性监管误差。厘清我国反垄断法的福利标准,是减少反垄断监管误差和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的必要条件。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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